一、總則
(一)為加強學校的規范化管理,強化依法治校意識,建立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,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,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發展,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,培養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紀律的一代新人,根據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及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》精神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條例。
(二)學校對違紀學生,必須本著慎重、嚴格的手續,堅持疏導為先,家校配合,把違紀學生處理作為教育的手段。對學生的處理,事實要清楚,依據要準確,處分要適當。要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、情節,造成的后果,偶犯還是屢犯,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,給予下列處分:
1
、通報批評
2
、警告
3
、記過
4
、留校察看
5
、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(針對高中學生)。說明:學生違紀記錄采用扣分累計制,其中扣分達
3
分給予通報批評處分,扣分達
5
分給予警告處分,扣分達
10
分給予記過處分,扣分達
15
分給予留校察看處分,扣分達
20
分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
(三)根據廣東省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:學生在校期間所受的處分決定(未予以撤消的)必須依規定記入學生學籍檔案。受處分的學生(未予以撤消的),其品德素質評定為不合格。經教育不改或在受處分期間重新違紀的,加重處分,并給予不超過一周的督促反省時間。
(四)違紀學生受處分后有明顯進步的,可申請取消處分。警告處分在半學期后,記過處分、留校察看在一學年后,根據表現可考慮予以撤消。
凡申請撤消處分者,均由受處分本人寫出申請,由所在班級的班主任、科任及年級級管集體研究,提出書面建議報告,學校做出相應的書面決定。
二、學生違紀扣分條例
1
、遲到一次扣
1
分。
2
、無故曠課每兩節扣
1
分。
3
、不履行值日職責,不按要求完成值日任務扣
1
分。
4
、故意破壞環境(隨地拋棄廢棄物、在墻壁黑板上亂涂亂畫、撕布告、改通知等)扣
1
分。
5
、擾亂他人學習、工作、休息或擾亂課堂、自習紀律扣
1
分。
6
、無故不參與做操、升旗、集會,或者在集會時起哄、吹口哨、吵鬧喧嘩的扣
1
分。
7
、課間在走廊里追逐打鬧、在教學區玩球且不聽勸阻扣
1
分。
8
、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不聽從校警或其他管理人員的指揮、管理;欺騙、頂撞、起哄、諷刺挖苦老師、管理人員或值日學生干部、學生扣
1
分。
9
、燙發、染發、化妝、佩戴首飾、穿高跟鞋、衣褲過于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定扣
1
分。
10
、私改校服,不按學校要求穿校服扣
1
分。
11
、教學區內吃東西一次(飲用茶水除外)扣
1
分。
12
、不按時起床、未按規定時間出宿舍者(遲到)一次
扣
1
分
13
、晚上熄燈后仍吵鬧的以房為單位每人每次
扣
1
分
14
、各宿舍門前衛生三包,檢查不達標當天值日生
扣
1
分
15
、床上:被子三疊,放置于床頭中間,面朝洗手間方向,枕頭統一置于被子正上方,如有床單或毛巾衣物等物應將其疊成方形(面積小于被子面積)放置于被子上方,床上不應有其他物件,不達標者每次
扣
1
分
16
、蚊帳在不用時統一掛起、要求美觀整潔,不達標者
扣
1
分
17
、鞋跟與床沿平齊成一條直線(鞋尖統一朝外),不達標者
扣
1
分
18
、多余的大件物品,例如箱子、書籍等物品,應在房間空余角落統一整齊擺放,不達標者
扣
1
分
19
、窗臺、門前防護欄上不得掛衣物,窗子不能貼報紙等遮陽物品,窗子要經常保持打開狀,不達標者
扣
1
分
20
、衣服晾曬
:
不按照內務衛生標準晾曬衣服,不達標者
扣
1
分
21
、浴室內平時只放置水桶、洗衣粉等洗漱用具,臟衣服不要長時間堆放。洗臉盆放于后陽臺或沖涼間,不達標者
扣
1
分
22
、不得隨意扔垃圾,違者每次
扣
1
分
23
、上課期間或課間時間未經年級老師許可私自回宿舍每人次扣
1
分;
24
、回房用膳者每人次扣
1
分;
25
、撕毀學校規定張貼的公約、床位表及張貼不健康畫者以房為單位每人扣
1
分;
26
、不得在宿舍拍球,違者每次扣
1
分;
27
、不按時回宿舍點名者及點名時串宿舍扣
1
分;
28
、在教學區玩手機或宿舍區玩手機每次扣
2
分
29
、與校外人員不正常往來影響學校正常秩序,尚未造成后果的學生扣
2
分;
30
、一學期單科
5
次不交作業或各科累計
10
次不交作業,且態度惡劣的學生扣
2
分;
31
、私自帶外宿生進入宿舍午休、留夜者,每次扣
2
分
32
、私自換床位者每人次扣
2
分;
33
、校內酗酒、吸煙(一次)的學生扣
3
分。
34
、進入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游戲機室、網吧或閱讀不健康書刊,每次扣
3
分
35
、在宿舍追逐、打鬧、起哄、高空拋物等,每人次扣
3
分
36
、不服從管理,惡意漫罵或頂撞宿舍管理人員每人次扣
3
分
37
、房間內點蠟燭每次以房為單位扣
5
分;
38
、考試作弊的學生(該科成績為零)第一科
/
次扣
10
分
,
第二科
/
次累扣至
15
分,第三科
/
次累扣至
20
分。
39
、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在校園內交往做出不恰當的動作,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扣
5
分。
40
、對涉及鬧事的肇事、策劃、打架、參與及偽證的學生扣
5
分。
(
1
)肇事者:不守秩序,不聽勸阻,用語言挑逗及各種手段觸犯他人,但未動手打人,未造成后果的學生;
(
2
)策劃者:策劃他人打架,未造成后果的學生;
(
3
)打架者:動手打人,未傷他人的學生;
(
4
)參打者: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未造成后果的學生;
(
5
)偽證者: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,使調查造成困難的學生。
41
、偷盜,勒索、詐騙財物,作案價值在
20
元以下的學生扣
5
分;
42
、故意破壞公共財物,價值在
20
元以下的學生(照價賠償)扣
5
分;
43
、私燒雜物,亂接燈頭、插座進行私充電,扣
5
分;
44
、攜帶危險品、易燃易爆品、兇器等進入校園,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的學生扣
5
分。
45
、經發現談戀愛或男女生在校園內交往做出不恰當的動作,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間造成不良影響的學生扣
10
分;
46
、涉鬧事的肇事、策劃、打架、參與及偽證的學生扣
10
分。
(
1
)肇事者:動手打人,造成打架后果但未傷他人的學生;
(
2
)策劃者:策劃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學生;
(
3
)參與者:以勸架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態發展,造成后果的學生;
(
4
)偽證者: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,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;
(
5
)提供兇器者: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,但未造成后果的學生。
47
、偷盜、勒索、詐騙財物,作案價值
20
元至
100
元以下的學生(需照價賠償)扣
10
分;
48
、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兩次以上或價值在
20
元至
100
元以內的學生(需照價賠償)扣
10
分;
49
、私自出校門或爬圍墻外出一次扣
10
分;
50
、未請假,夜不歸宿者,扣
10
分
51
、翻越宿舍區防護鐵網者扣
10
分
52
、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,或男女生在校園內交往做出不恰當的動作,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、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扣
15
分;
53
、宿舍內私拉線源,違規使用電器者根據情節扣
15
分或
20
分
54
、帶異性進入宿舍逗留一次扣
3
分,留宿扣
20
分
。
55
、涉及鬧事的肇事者、策劃者、打架、參與者及偽證者:
(
1
)肇事者:動手打人,致使他人輕傷,留校察看處分扣
15
分;動手打人致使他人重傷,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扣
20
分;
(
2
)策劃者:策劃他打架,后果嚴重者扣
20
分;
(
3
)參與者: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態發展,造成后果的學生給予扣
15
分
(
4
)提供兇器者:為他人提供兇器造成后果者,根據情節扣
15
分或
20
分
(
5
)打架者:打人造成后果,根據情節扣
15
分或
20
分;
(
6
)對鬧事的肇事者、策劃者、打架者、參與者及提供兇器者,受到司法部門處罰,一律扣
20
分
.
56
、偷盜、勒令、詐騙財物、作案價值在
100
元以上者(需照價賠償),扣
15
分
57
、故意破壞公共財物
100
元以上者(需照價賠償)扣
15
分
58
、與校外人員來往影響教學秩序,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者???
15
分
59
、辱罵、毆打教職員工者根據情節扣
15
分或扣
20
分
60
、煽動或帶頭鬧事,擾亂正常教學秩序。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、尚不夠刑事處罰的,分別給予;
(
1
)情節嚴重,經教育尚能改正者扣
15
分
(
2
)情節嚴重,經教育仍不能改正者扣
20
分
61
、對參與鬧事的一般人員,視情節、后果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:
(
1
)對判處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扣
20
分。
(
2
)判處以管制、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緩期執行(屬過失犯罪)者扣
15
分或
20
分
(
3
)被判處以行政拘留者扣
15
分或
20
分
(
4
)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,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扣
15
分或
20
分。
62
、寫反動標語,散發反動傳單或者參與邪教活動,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扣
15
分或
20
分。
63
、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的
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扣
15
分或
20
分
三、其他:
64
、內宿生住宿資格管理以內宿生管理條例為準
65
、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,但需要給予處分的,參照以上條例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。
66
、借讀生,復讀生違紀,按其情節輕重,扣
10
分以上,一律給予辭退。
67
、受到處分者,附加給予以下處罰:
(
1
)在處分執行期間,受處分者不得被評為“三好學生”、“優秀學生干部”、等各種榮譽稱號(學科競賽除外)。
(
2
)受處分者在處分執行期間不得獲得各種物質獎勵。
四、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,均應通知學生家長。